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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制訂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 合理界定師生關系保障正常教學秩序

發布:政治教研組 來源:未知 日期:2019-12-29 人氣:

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2日。

  《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制止有害于學生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言行。同時,還對教育懲戒的實施原則、適用情形以及教育懲戒的方式作出規定。

  明確教育懲戒規則促進師生良性互動

  《征求意見稿》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據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曉峰介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已于6月23日印發,其中第14條明確提出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涉及學校和教師的矛盾糾紛,堅決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本次教育部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是對這個意見的落實。

  此外,近年來教育領域頻繁出現的學校、教師和學生之間因教學管理而生的矛盾,甚至嚴重傷害事件,嚴重影響正常的教學活動,整個社會對這個問題極為關注。在此背景下及時出臺相應的教育懲戒規則,可以及時回應社會的廣泛關注,也有利于相應問題的規范處理。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鄭寧認為,從教育的規律來看,懲戒是教育機構和教育者對受教育者行使管理和教育權的一種表現。

  教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教師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第四十四條規定,受教育者有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制度的義務。

  “由于現行法律缺乏明確的教育懲戒權的規定,當學生出現明顯問題時,教師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校園欺凌不能得到有效制止,教師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無法有效實現教育的目的。”鄭寧說,從國際趨勢來看,很多國家都有教育懲戒權的規定,比如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了對學生懲戒方式包括罰站、增加值日次數、放學后罰留教室、警告、退學等;美國教師的懲戒權包括言語責備、留校、懲戒性轉學、短期停學、開除等。

  “此舉對于合理界定師生關系具有重要意義。”鄭寧認為,《征求意見稿》保障了教師依法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維護師道尊嚴;規范了教師教育懲戒權的行使邊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校園師生關系的良性互動,保障校園正常的教學秩序。

  過罰適當保障安全懲戒教育相互結合

  《征求意見稿》有哪些亮點?

  鄭寧說,《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實施原則,強調育人為本、合法合規、過罰適當、保障安全,為教育懲戒權的合法正當適度行使提供了指引;明確了懲戒的類型,按照程度不同,將懲戒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和嚴重懲戒,分別規定了不同措施,并且規定了禁止體罰、變相體罰、侵犯人格尊嚴等行為;完善了程序保障,如學校制定其他適當教育懲戒措施,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聽取專家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聽證;校規校紀應當公布;實施前應當聽取陳述、申辯等。

  “對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受損的,學校不得予以教師處分或其他不利處理,保障了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鄭寧說,《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救濟途徑,包括校內申訴、教育部門復核等,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以及規定了懲戒解除和幫教措施,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在朱曉峰看來,《征求意見稿》主要有三個亮點。

  首先是明確規定教師享有教育懲戒權。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教師法第七條等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可以批評教育學生,以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尤其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從目的解釋的角度來看,這里的批評教育以及管教學生,本質上就是教師懲戒權的一種表現形式。但上述法律均未明確規定教師的教育懲戒權,導致教師行使懲戒權時的合法性基礎不足,在實踐中難免引起爭議和糾紛。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教育懲戒權,使教師在教學管理活動中的相應行為具有合法性基礎。

  其次是行使教育懲戒權的程序和實體規則相統一,規則更為清晰、明確,具有較強的實踐操作性。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必須以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為前提,如何確保教育懲戒權的行使既能發揮應有的效果,又不侵害學生的合法權益,是教育懲戒權規則的難題。《征求意見稿》充分顧及了這一難點,在規定教育懲戒權的同時,既強調了對于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又以明確、細致的規則確保教育懲戒權在合理的限度內行使,使相應的規則具有較強的可操性。

  第三是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使教師能夠且敢于依法行使懲戒權。近年來,因對教育懲戒理念和方法的不同理解,常常導致師生矛盾和家校矛盾,有學生因教師過度懲戒引起身體、心理嚴重不適,也有教師因懲戒學生被處分、解雇,甚至引發極端事件。《征求意見稿》在明確教育懲戒權行使規則的基礎之上,明確規定教師依法行使權利的,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教師不承擔不利后果;教師違反懲戒規則的,學校有權依據具體情節來決定教師應承擔的責任。這些規定有助于教師教育懲戒權的正確及時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