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湘發改價費〔2015〕655號
各市州、縣(市、區)發改委(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各大中專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收費管理,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廣大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確保教育收費各項政策落實到位,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和教育部等五部委《關于2015年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辦﹝2015﹞6號)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教育收費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收費管理,減輕學生負擔
1、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含飯菜加熱服務費或大米加工服務費),按規定代收作業本費和教輔材料費,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費用。
2、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可收取上述費用外,還可按規定向學生收取課本費(限經省教育廳頒布目錄并經省發改委核定價格的課本),在堅持學生自愿原則的前提下,還可向接受相關服務的學生收取住宿費、校服費、就餐卡補辦費和校外活動費。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費用。小學1-3年級同步教學實踐訓練,仍按原規定執行。
3、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校,除可收取上述費用外,還可按規定收取學費和新生入學體檢費,不得另收其他費用。
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分省級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兩個檔次,分別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經省教育行政部門評定的特色教育學校參照執行省級示范性高中收費政策。
省屬普通高中涉外辦學參照長沙市涉外辦學收費標準執行。
行業辦學的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標準暫按原批復執行,設三年過渡期,從2018年秋季起按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執行。
職業高中仍按原學費標準執行(見附件1)。
4、取消中小學午休住宿費和社會實踐活動收費項目,其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價教﹝2013﹞80號)規定執行。取消中小學午休住宿費后,不得強制學生在中午離開學校。
中小學校必須確保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子女與城市學生享受同等就讀待遇。
二、進一步規范大中專學校收費政策,穩定收費水平
1、我省大中專學校學費以招生批次為分類方式,共分為五大類,即:一本(包括“211工程”學校、列入一本招生的非“211工程”學校)、二本(指未列入一本招生的其他省屬本科院校)、三本(指列入三本招生的獨立學院)、高職專科院校、普通中專學校(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2、3、4、5、6)。
2、普通高等教育學科專業劃分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執行(見附件7)。
3、全省高等教育熱門專業(含特色精品專業)學費標準上浮政策:
①一本高校不實行熱門專業學費上浮政策,二本高校熱門專業原則上按專業學費標準上浮30%,但不得超過“非211”一本高校同類專業學費標準;三本高校(獨立學院)熱門專業學費標準上浮幅度按不高于同類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的15%執行,農林、航海、地礦油、教育(師范)、藝術類等專業不實行熱門專業學費標準上浮政策。熱門專業數不得超過本校所有實際開辦專業數的20%(專科層次的醫藥、公安類專業不受比例限制)。
②高職、專科學校(不包括醫藥、公安類專業)列入國家和省精品工科專業、國家和省教學改革試點工科專業、國家級示范專業和校企訂單培養專業,其學費標準上浮比例不超過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的10%。
③市州所屬高職院校特色精品專業學費標準上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州教育、財政、價格部門審核。
④普通高校同一專業學費標準不能重復上浮。
4、經省發改、財政、教育部門批準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校,對免費補考一次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學生可按重修課程的規定學分學費標準收取重修費;未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校對課程考試不及格的學生應允許免費補考一次,對補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請第二次及二次以上補考的,可按每科20元收取補考費,但不得收取重修費、補修費或類似費用。除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和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涉外學院等實現“六個獨立”的獨立學院以外,校本部實行學分制收費管理的,其獨立學院可參照本部實行學分制收費管理。
實行學分制收費管理的學校,其學費標準不得高于學年制收費標準。
5、經批準實行自主招生和單獨招生的學校,可按以下標準收取考試費:
①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專科每生100元;
②單獨招生:本科每生100元,專科每生80元。
學校不得向考生收取報名費。
6、預科生升入專、本科及專科生升入本科后,執行同學年同專業學費標準。
7、普通大中專學校住宿費應堅持既便于管理,又尊重學生自愿的原則。學生住宿實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省教育廳聯合發布的《湖南省學校學生公寓價格管理辦法》(湘價教〔2012〕112號)有關規定執行。未實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學生住宿,其收費標準仍按每生每年不超過600元的標準執行。
8、普通大中專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和非營利原則,收費按《湖南省普通大中專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湘發改價費﹝2015﹞648號)規定執行。
9、經教育部門批準具有招收自費來華留學生資格的學校,其對自費來華留學生的收費按國家規定的政策執行。
10、普通大中專學校收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則。學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11、學生退費仍實行按月退費(學年按10個月計算)。學生繳納學費、住宿費后,如因故退學(或死亡)或提前結束學業,學校應按學生實際在校學習、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
三、進一步簡政放權,增加辦學活力
1、進一步放開大中專學校培訓班收費審批權限。繼2014年放開大中專學校面向社會人員提供的各類非學歷教育短期培訓服務收費備案審批權限,今年進一步全面放開面向在校學生提供的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收費備案審批權限,其收費標準由舉辦學校及相關機構依辦學成本自主制定。
2、全面放開民辦學歷教育收費審批權限。根據《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的規定,今年我省全面放開民辦學歷教育(不含獨立學院以及公辦民助和民辦公助中小學校)收費審批權限,由民辦學校自主定價。但民辦學校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規范定價程序和收費行為。民辦學校在未制定具體的定價制度前,不得調整收費標準。
(2)民辦學校應根據市場需求和辦學成本制定收費標準。
(3)依據規定的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設立收費項目。
(4)民辦學校應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政策”原則。
(5)不得跨學年收費。
(6)退費政策參照公辦學校規定執行。
(7)民辦學校制定的收費標準,需在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明示,實際收費標準應與招生簡章及宣傳廣告收費標準一致。
(8)嚴格遵守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確保學生和學生家長“明白交費”,自覺接受社會和價格、財政、教育部門監督。
四、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嚴肅收費紀律
1、重點治理中小學校違規補課亂收費。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堅持從嚴治教,疏堵結合和標本兼治的原則,把治理違規補課及亂收費問題納入開學檢查重點內容,并組織開展專項督查。嚴禁中小學校和教師違規補課及亂收費,各地對不符合規定的補課及其亂收費行為進行清理整頓,緊盯節假日等重要時間節點,加大對違規補課及其亂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追究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并進行公開實名曝光。
2、堅決禁止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相關規定,全面落實就近免試入學方案,防止“擇校熱”反彈。進一步擴大優質普通高中招生名額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的比例。嚴格查處與升學掛鉤的捐資助學、以招收特長生為名亂收費的行為,堅決糾正與升學掛鉤的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和各種形式的升學考試并收費的行為。嚴禁以任何名目收取與學生入學掛鉤的費用。嚴禁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招生和收費的行為。
3、深入推進中小學教輔材料散濫問題治理。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各地要嚴格執行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切實做好評議推薦工作,落實“一科一輔”政策,做好無償代購服務。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違規干預、插手教輔材料評議推薦和選用工作。不得在教科書選用目錄、教輔材料評議公告之外向學校、學生推薦征訂、強制訂購圖書、報刊、雜志等。嚴肅查處違背自愿原則訂購教輔材料,以及以指定參考、暗示誘導等方式搞“一科多輔”等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有條件的地方要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免費教輔材料。
各地不得將面向學生公開發行的刊物列入教輔材料,應由學生自愿向郵政機構征訂。
4、切實規范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認真貫徹國家和省關于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的規定。嚴禁中小學校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圖書館查詢和電子閱覽、午休管理服務、課后看護、自行車看管、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等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嚴禁任何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和企業通過中小學校向學生收取飲水、飲奶和課間餐等經營服務性費用。嚴禁各級各類學校代收商業保險費,不得允許保險公司進校設點推銷、銷售商業保險。嚴禁學校在軍訓期間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
5、深入治理學校違規收費行為。普通大中專學校不得以“專升本”、“轉專業”、“轉學”等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與學生入學掛鉤的費用。繼續深化普通大中專學校“天價培訓班”治理,嚴禁公辦普通大中專學校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并捆綁收費行為。嚴禁各種違規辦班、濫發文憑及其亂收費行為。嚴禁以中外合作辦學為名亂收費。
6、加強民辦教育收費事中、事后監管。各級政府管理部門和民辦學校要加強“校政聯動”,既通過簡政放權提高行政效能,增強學校自主辦學的活力,又堅持放管結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切實加強民辦教育收費事中、事后監管,防止民辦學校無序制定收費標準。嚴禁民辦學校以虛假宣傳、欺詐招生及亂收費等行為侵害學生正當權益。
7、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學校要按《湖南省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湘價教﹝2013﹞121號)規定做好教育收費公示工作。學校要按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固定公示牌(欄),大中專學校還須在《招生簡章》、《入學通知書》以及通過校園網、公示欄、公示牌和學生宿舍、食堂、繳費處等學生集中的地方按規定公示本學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供學生自愿選擇的收費項目以及投訴電話,主動接受學生、家長、社會的監督。增強教育收費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經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學生有權拒交,已交費的應退還給學生。
8、認真做好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義務教育階段要確保對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落實到位,不出現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的現象。普通大中專學校要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規定的各項資助政策,完善“獎、貸、助、補、減”等配套政策和措施。幫助家庭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確保其不因家庭困難影響入學和完成學業,各高校(包括民辦高校)必須按國家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4%以上經費專款專用,通過各種方式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各中等職業學校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5%的經費,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
五、進一步加大檢查力度,維護收費秩序
各地發改、財政、教育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教育收費政策監管和監督檢查職責,要認真負責地督促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費政策,同時堅決防止超越權限制定與上級政策相違背的教育收費規定,要加強對違規有償補課、違規收費等突出問題的監督檢查。對學校和有關單位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收費的,要按各自職責依法進行嚴肅查處,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學生和群眾關于教育收費問題的舉報、投訴和情況反映,要落實查辦和督辦責任。要建立完善治理工作問責制,對于教育亂收費問題,該發現沒有發現的,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理的,要按失職瀆職行為嚴肅問責。切實維護學校教育收費秩序,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堅決禁止侵害學生利益的行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