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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舊中小學校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發布:財務處 來源:未知 日期:2016-12-05 人氣:
      我部對 1998 年 3 月 31 日 印發的《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試行)》(財預字〔1998〕104 號)(以下簡稱原制度) 進行了全面修訂,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發布了新《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28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 現對中小學校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表。 
      (二)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 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 2014 年 1 月 1 日的新賬。
       3.將 2013 年 12 月 31 日原賬中各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本規定進行調整(包括新舊結轉調整與基建和食堂并賬調整),按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 作為新賬中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上述“原賬中各會計科目” 指原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 以及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定附表。
      4.根據新賬中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 2014年 1 月 1 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三) 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 中小學校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件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數據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一)資產類。
       1. “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 科目, 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轉賬時, 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 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 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應收及暫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收及暫付款” 科目, 但設置了“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科目, 這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轉賬時, 應對原賬中“應收及暫付款” 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應收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收賬款” 科目; 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3.“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材料” 科目, 但設置了“存貨” 科目, 其核算范圍包括原賬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內容。 轉賬時, 應將原賬中“材料”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4.“對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其他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對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其他對外投資” 科目, 而是將非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相應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科目,這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轉賬時, 應對原賬中“對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其他對外投資” 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短期投資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投資” 科目; 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
       5.“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 科目, 核算固定資產的原價。 由于固定資產價值標準提高,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產, 將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轉為低值易耗品。 轉賬時, 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 對原賬中“固定資產” 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1)對于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且未領用出庫的, 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存貨” 科目, 將相應的“固定基金” 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 科目; 對于已領用出庫的, 應當將其成本一次性攤銷, 在原賬中借記“固定基金” 科目,貸記“固定資產” 科目, 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 
      (2)對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6.“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 科目, 核算無形資產的原價。 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反映的是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轉賬時, 應將原賬中“無形資產” 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的“無形資產” 科目, 同時將相應的“事業基金” 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二)負債類。
      1.“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將中小學校的借入款項劃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相應設置了“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兩個科目, 這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轉賬時, 應對原賬中“借入款項” 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短期借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借款” 科目; 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 
      2. “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代管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代管款項” 科目, 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轉賬時, 應將原賬中“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代管款項” 科目的余額分別直接轉入新賬中的“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代管款項”科目。 
      3.“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 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 科目, 但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并包括應付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中小學校應在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 科目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細科目。 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 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并對原賬中“應付及暫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將其中屬于中小學校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 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4.“應付及暫存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及暫存款” 科目, 但設置了“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 科目, 這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但不包括中小學校為職工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轉賬時, 應對原賬中“應付及暫存款” 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將其中屬于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 科目; 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應付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 科目;
      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長期應付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三)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基金” 科目, 但不再在該科目下設置“一般基金”、“投資基金” 明細科目, 其核算范圍也較原賬中“事業基金” 科目發生變化, 不再包括無形資產和長期投資等非流動資產占用的凈資產以及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 
      (1)“一般基金” 明細科目。 轉賬時, 應對原賬中“事業基金” 科目所屬“一般基金” 明細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無形資產對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 科目; 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財政補助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 科目; 對屬于新制度財政補助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余” 科目; 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投資基金” 明細科目。 轉賬時, 應對原賬中“事業基金” 科目所屬“投資基金” 明細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短期投資對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 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設置了“非流動資產基金” 科目, 核算中小學校長期投資、 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 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 轉賬時, 應對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將其中轉為新賬中存貨的固定資產對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 科目; 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 科目, 其核算范圍較原賬中上述科目發生變化。 
      (1)“修購基金”明細科目。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不得計提修購基金。 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轉賬時, 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 科目所屬“修購基金” 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 科目。 非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轉賬時, 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 科目所屬“修購基金” 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 
      (2)“職工福利基金” 明細科目。 轉賬時, 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 科目所屬“職工福利基金” 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 
      (3)“獎教獎學基金” 明細科目。 原賬中“專用基金” 科目所屬“獎教獎學基金” 明細科目核算接受社會捐贈, 專門用于獎勵職工和學生的無須保留本金的資金。 新賬中“專用基金——獎助學基金” 科目核算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 用于獎勵、 資助學生的資金。 轉賬時, 應對原賬中該明細科目余額進行分析: 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獎助學基金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獎助學基金” 科目; 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4)“留本基金” 明細科目。 轉賬時, 應對原賬中“專用基金” 科目所屬“留本基金” 明細科目余額進行分析: 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獎助學基金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獎助學基金”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5)其他明細科目。轉賬時,對于原賬中其他專用基金,按有關規定保留的, 將其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 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按有關規定不予保留的, 將其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4.“事業結余”、“勤工儉學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結余” 科目, 其核算范圍較原賬中“事業結余” 科目發生變化, 不再包括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新制度未設置“勤工儉學結余” 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結余分配”科目, 但設置了“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 科目, 核算中小學校本年度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因原賬中“事業結余”、“勤工儉學結余”、“結余分配” 科目一般無余額, 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直接啟用“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的新賬即可。 

      (四)收入支出類。
       1. “教育經費撥款”、“教育附加撥款”、“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勤工儉學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勤工儉學支出”、“結轉自籌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賬中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 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2.“撥入專款”、“專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撥入專款”、“專款支出” 科目。 轉賬時, 應將原賬中“撥入專款” 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貸方, 將原賬中“專款支出” 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借方。 

      三、按照新制度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新賬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 在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本校財務會計“大賬”。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中小學校應當在新賬中上述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 明細科目, 核算由基建賬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將 2013 年 12 月 31 日原基建賬中相關科目余額并入新賬時: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 等科目余額, 借記新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科目; 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 等科目余額, 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 等科目; 按照基建賬中“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其他應收款” 等科目余額, 分別借記新賬中“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其他應收款” 等科目; 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 科目余額, 貸記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 科目; 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等科目; 按照基建賬中“應付工程款” 科目余額, 貸記新賬中“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 科目; 按照基建賬中“其他應付款” 科目, 貸記新賬中“其他應付款” 科目; 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合計數減去“應付工程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余額合計數后的金額, 貸記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 科目相關明細科目; 按照基建賬中其他科目余額, 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 按照上述借貸方差額, 貸記或借記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中小學校執行新制度后, 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 在本校財務會計“大賬” 中按照新制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四、按照新制度將食堂賬相關數據并入新賬 
      (一)中小學校食堂實行自主經營的。 將 2013 年 12 月 31 日原食堂賬中相關科目余額并入新賬時:按照食堂賬中相關資產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存貨”等科目;按照食堂賬中相關負債科目余額, 貸記新賬中“應付賬款” 等科目, 按照食堂賬年末結賬前收支凈額, 貸記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食堂資金結轉”科目。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對本校食堂實行單獨核算的同時, 將食堂賬相關數據并入本校財務會計“大賬”。
      (二)中小學校食堂實行對外承包的。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學校收到承包方繳納的承包費時,記入“其他收入——食堂凈收入”科目。 

      五、財務報表新舊銜接 
      (一)編制 2014 年 1 月 1 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經新舊結轉及并賬調整后的新賬中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 2014 年 1 月 1 日 期初資產負債表。 (二)中小學校 2014 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 2014 年的月度、年度財務報表。 在編制 2014 年度收入支出表、 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校址:湖南長沙岳麓區桃子湖路48號 郵箱:hnsdfz@hnsdfz.org 郵編:4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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