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黨委 來源:未知 日期:2017-04-17 閱讀次數:
近年來,全省各地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宴請名目日益繁多,干部群眾不堪重負,鋪張浪費現象嚴重,人民群眾意見很大。最近省里擬出臺新規,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進行規范,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并以良好的黨風政風作風引導社會風氣好轉。省紀委有關機構在深入調研座談并借鑒外省和省內各地做法的基礎上,起草了《關于規范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民意、吸納民智,省紀委在其門戶網站“三湘風紀網”全文公布了該《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并網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廣大網民參與討論并提出修改意見,也可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建議和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3年8月12日18時)。
郵寄地址:長沙市韶山路1號省委六辦省紀委調研法規室
郵政編碼:410011
電子郵箱:hnjwzqyj@126.com
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湖 南 省 監 察 廳
2013年7月25日
關于規范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網上征求意見稿)
為嚴格規范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促進作風好轉和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關于改進作風、制止奢侈浪費、加強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
提倡移風易俗,堅持節儉辦一切婚喪喜慶事宜。除婚禮、葬禮外,其他事宜嚴禁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的人員參加。
婚禮宴請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
第二條 不準收受親戚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禮金或貴重禮品。
第三條 不準由任何單位和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第四條 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嚴禁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婚禮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
第五條 不準給親戚以外的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金或貴重禮品。
第六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在操辦婚禮5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寫明擬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等信息,并承諾遵守相關紀律和接受監督。操辦葬禮的,應于事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實際情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向上級紀委報告。
第七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違規收受的禮金、禮品,按規定責令退還或予以收繳。
第八條 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婚喪喜慶事宜紀律的行為不制止,或制止、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相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省紀委、省監察廳2005年9月下發的《關于嚴禁領導干部利用婚喪嫁娶喜慶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的規定》(湘紀發〔2005〕12號)同時廢止。
郵寄地址:長沙市韶山路1號省委六辦省紀委調研法規室
郵政編碼:410011
電子郵箱:hnjwzqyj@126.com
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湖 南 省 監 察 廳
2013年7月25日
關于規范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網上征求意見稿)
為嚴格規范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促進作風好轉和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關于改進作風、制止奢侈浪費、加強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
提倡移風易俗,堅持節儉辦一切婚喪喜慶事宜。除婚禮、葬禮外,其他事宜嚴禁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的人員參加。
婚禮宴請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
第二條 不準收受親戚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禮金或貴重禮品。
第三條 不準由任何單位和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第四條 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嚴禁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婚禮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
第五條 不準給親戚以外的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金或貴重禮品。
第六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在操辦婚禮5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寫明擬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等信息,并承諾遵守相關紀律和接受監督。操辦葬禮的,應于事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實際情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向上級紀委報告。
第七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違規收受的禮金、禮品,按規定責令退還或予以收繳。
第八條 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婚喪喜慶事宜紀律的行為不制止,或制止、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相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省紀委、省監察廳2005年9月下發的《關于嚴禁領導干部利用婚喪嫁娶喜慶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的規定》(湘紀發〔2005〕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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