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湘教督辦函〔2018〕11號
關于征求《湖南省省督學聘任管理
暫行辦法》和《湖南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
聘任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的函
各市州教育(體)局:
為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完善教育督導機制,進一步加強我省教育督導隊伍建設,促進教育督導專家隊伍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水平,根據《教育督導條例》《湖南省教育督導條例》,參照教育部《國家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我辦起草了《湖南省省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湖南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聘任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請組織本市州和所轄縣市區相關人員認真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意見(花臉稿),并于11月30日前以正式函件形式反饋我辦。聯系人:劉曲,電話:0731-84715933(兼傳真),郵箱:jyddhn@163.com。
湖南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湖南省省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督學隊伍建設,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水平,促進全省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和《湖南省教育督導條例》,參照教育部《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督學是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聘任,并受省教育督導委員會指派依法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省督學一般在教育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各級各類學校中,從具有教育行政管理與監督、教育經費保障、教育現代化設施設備配置與管理、教師隊伍建設、教育質量評價、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校教育教學、學校安全等相關領域的人員中聘任。
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可在相關黨政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等單位在職人員中聘任一定數量的省督學。
第四條 省督學的聘任和管理,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制度,建立“聘任、培訓、工作、監管”的督學聘任管理機制。
第二章 聘任
第五條 省督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恪盡職守,公道正派。
(三)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較大的社會影響力。
(四)擔任過副處級及以上領導職務,其中教育系統的應當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監督或者教育、教學研究的工作經歷;教育教學研究機構、普通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幼兒園具有特級教師稱號或者省級學科帶頭人資格,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字寫作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溝通表達能力,具備一定的網絡辦公操作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夠履行督學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
(七)能夠保證開展教育督導工作所需時間。
第六條 省教育廳設立省督學聘任審查委員會。
省督學聘任審查委員會由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行政人員和專家組成。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承辦聘任的具體事務。
第七條 省督實行差額推薦,擬聘人數與推薦人數的比例為1:1.2。
第八條 聘任程序:
(一)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擬推薦省督學的單位和人數,會同各有關單位和各市州教育督導部門提出擬聘人選名單。
(二)在征得擬聘人選所在單位和本人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填寫《湖南省省督學推薦表》,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三)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擬聘人選進行初審。
(四)省督學聘任審查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序和聘任條件對擬聘人選進行審定。
(五)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審定通過的擬聘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六)對公示后無異議的擬聘人選,由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報請省教育督導委員會批準聘任,并頒發省督學聘任證書。
第九條 初聘省督學人選不得超過61周歲。續聘省督學人選不得超過63周歲。
第十條 省督學每屆任期3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屆。
第三章 責權
第十一條 省督學受省教育督導委員會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
(三)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四)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并第一時間報告省級教育督導部門。
(五)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后,及時提交督導報告。
(六)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省督學受省教育督導委員會指派,實施教育督導時可行使以下權力:
(一)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
(二)查閱、復制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采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
(五)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培訓
第十三條 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組織督學的崗前及在崗培訓,新聘督學上崗前應接受培訓。
第十四條 省督學培訓可采取集中培訓、網絡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督學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累積應不少于40學時。
第十五條 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相關文件。
(二)教育學、心理學、教育管理、學校管理、應急處理與安全防范等相關理論和知識。
(三)評估與監測理論、問卷與量表等工具開發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的應用。
(四)督導實施、督導規程和報告撰寫等業務知識。
(五)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
(六)教育督導實踐案例。
第十六條 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建立省督學培訓檔案,對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和時間等情況進行記錄備案。
第五章 監管
第十七條 省教育督導委員會對省督學進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實施督導時遵守有關規定情況。
(二)督導報告撰寫和提交情況。
(三)督導意見反饋和督促整改情況。
(四)按要求接受培訓情況。
第十八條 省督學與被督導對象的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的,省督學應當回避;是否回避,由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決定。
第十九條 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對省督學不當行為的舉報,經查實后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保障省督學教育督導工作經費;在省督學按時如質完成督導任務的前提下,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省督學工作報酬。
第二十一條 省督學有下列情形的,應予解聘:
(一)不履行省督學職責的,一年內未參加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安排的教育督導活動的。
(二)督導活動中行為失范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
第六條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縣督學的聘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
聘任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督導隊伍建設,促進教育督導評估專家隊伍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水平,促進全省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和《湖南省教育督導條例》,參照教育部《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是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聘任,并受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指派依法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的聘任和管理,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制度,建立“聘任、培訓、工作、監管”的聘任管理機制。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條 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一般在教育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各級各類學校的專業人員中聘任:
(一)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從事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經費保障、教育裝備管理、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研究、教育信息技術、體衛藝教育、語言文字、督導評估監測等工作的業務骨干;
(二)職業院校、高等院校處室、院系從事教育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處級以上職務的專業人員;
(三)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校級負責人、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
(四)省教育廳機關處室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業務骨干;
(五)教育系統文字綜合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強的文秘人員。
第五條 省督導評估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力,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行政機關科級以上,或具有中小學、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六)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字寫作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網絡辦公操作能力;
(七)熱心教育督導工作,勝任教育督導評估工作,身體健康,能夠安排一定時間和精力完成督導評估任務。
第六條 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設立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聘任審查委員會。由省教育廳主任督學任省督導評估專家聘任審查委員會主任,省教育廳副主任督學任副主任,成員由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行政人員和專家組成。
第七條 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實行差額推薦,擬聘人數與推薦人數的比例為1:1.2。
第八條 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聘任程序分“推薦、初審、審查、公示、審核、聘任”六個環節:
(一)推薦。推薦單位根據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聘任條件和推薦要求,研究確定人選,提出推薦意見,按要求填寫《湖南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推薦表》加蓋公章后報送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二)初審。省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和聘任條件審核擬定推薦人選,提交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聘任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聘任審查委員會對擬定推薦人選進行審查,確定擬聘人選;
(四)公示。擬聘人選名單通過湖南教育政務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審核。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聘人選,由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為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頒發聘書。
第九條 初聘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人選一般不低于40周歲,不得超過63周歲。續聘省督導評估專家人選不得超過65周歲。
第十條 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
第三章 責權
第十一條 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受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
(三)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四)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并第一時間報告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五)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后,及時提交督導報告;
(六)完成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受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指派,實施教育督導時可行使以下權力:
(一)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
(二)查閱、復制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采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
(五)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培訓
第十三條 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的崗前及在崗培訓,新聘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上崗前應接受培訓。
第十四條 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培訓可采取集中培訓、網絡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累積應不少于40學時。
第十五條 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相關文件;
(二)教育學、心理學、教育管理、學校管理、應急處理與安全防范等相關理論和知識;
(三)評估與監測理論、問卷與量表等工具開發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的應用;
(四)督導實施、督導規程和報告撰寫等業務知識;
(五)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
(六)教育督導實踐案例。
第十六條 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建立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培訓檔案,對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和時間等情況進行記錄備案。
第五章 監管
第十七條 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進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實施督導時遵守有關規定情況;
(二)督導報告撰寫和提交情況;
(三)督導意見反饋和督促整改情況;
(四)按要求接受培訓情況。
第十八條 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與被督導對象的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的,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應當回避;是否回避,由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決定。
第十九條 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對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不當行為的舉報,經查實后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保障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工作經費;在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按時如質完成督導任務的前提下,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工作報酬。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的,應予解聘:
(一)不履行省教育督導評估專家職責,一年內未參加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安排的教育督導評估活動的;
(二)督導活動中行為失范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
第六條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州、縣市區教育督導評估專家的聘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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