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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小學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
《中小學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學校體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意見》,加強中小學校體育督導檢查,完善中小學校體育評價機制和建立問責機制,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辦法》,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2017年3月27日
第二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全國督導抽查工作。省級教育督導部門負責統籌組織本區域內的督導評估工作。
第三條 督導評估的原則:
(一)嚴格標準。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統一的督導評估指標和標準。各地按照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在開展地方督導評估中嚴格落實。
(二)客觀公正。以中小學校體育工作實際情況為依據,督導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三)注重實效。堅持督政與督學并重,堅持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定期督導與隨機性抽查相結合,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不斷提升中小學校體育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小學校體育工作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第四條 督導評估主要圍繞統籌管理、教育教學、條件保障、評價考試、體質健康等方面內容展開。
(一)統籌管理。加強組織領導、實施發展規劃、完善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績效考核,形成強化學校體育的工作合力。
(二)教育教學。按國家要求,強化體育課和課外鍛煉。開足開齊體育與健康課程,實施大課間體育活動,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強化學生課外鍛煉,廣泛開展陽光體育運動,積極開展課余訓練和組織豐富多彩的競賽活動,定期召開運動會等。
(三)條件保障。配齊配強體育師資,加強師資隊伍培訓,落實體育教師待遇,推動體育場地設施達標,實施學校體育安全風險防控,加大體育經費投入等。
(四)評價考試。完善學校體育考試制度,規范考試考核過程,發揮體育考試的導向作用。按照規定辦法建立學校體育評估制度,實施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等。
(五)體質健康。建立健全學生體質健康檔案,加強學校衛生工作,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和《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促進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明顯提高。
第五條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在督導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如下:
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定期對區域內中小學校體育工作開展全面的督導評估工作,組織各中小學校做好自查工作,形成縣級督導評估報告,并報市級教育督導部門。
市級教育督導部門加強對所轄縣(市、區)的督促指導工作,匯總本市督導評估工作情況,形成市級督導評估報告,并報省級教育督導部門。
省級教育督導部門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本地區學校體育督導評估機制,制定實施方案,每2-3年開展一次學校體育專項督導評估,形成省級督導評估報告,并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當年中小學體育工作重點及存在的薄弱環節,確定督導評估的重點,隨機確定督導對象、隨機選派督導人員,進行實地督導抽查,形成國家督導報告,適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督導評估工作程序如下:
(一)印發通知。開展督導評估前,教育督導部門向被督導單位印發督導評估的通知。
(二)開展自評。被督導單位按照通知要求進行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送教育督導部門。
(三)實地督導。教育督導部門派出督導組,采取聽匯報、問卷調查、訪談座談、校園觀察、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督導抽查。
(四)反饋意見。督導組綜合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實地督導情況,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并向被督導單位反饋。
(五)整改復查。教育督導部門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督促、指導被督導單位按督導意見書要求進行整改,必要時進行回訪復查。
第七條 地方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將中小學校體育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干部考核、學校問責和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各地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點擊下載附件:中小學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