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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于全面推進教師管理信息化的意見
教師〔2017〕2號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以信息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應用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教師系統),全面推進教師管理信息化,優化教師工作治理體系,提升教師工作治理能力,更好地開展教師隊伍建設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教師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意義
1.推進教育信息化的重要支撐。教育信息化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教育現代化全局的戰略選擇,是破解教育難點問題的緊迫任務。教師管理信息化是推進教育信息化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內容。當前,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新技術的應用日趨廣泛,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服務正加快推進,社會整體信息化程度不斷加深,教育信息化面臨重大發展機遇。各地要抓住有利時機,以深入應用教師系統為抓手,加快推進教師管理信息化,推動教育信息化工作邁向新臺階。
2.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迫切需求。教育大計,教師為本。全面提升教育質量、擴大教育公平受益面、優化教育結構、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對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教師規模龐大、類別多樣、分布廣泛,教師工作環節多,涉及師德建設、培養培訓、資源配置、管理評價和待遇保障等,治理難度較大。傳統手段很難做到對教師隊伍的科學、精準、高效管理,很難實現教師隊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因此,必須要創新教師管理方式方法,積極整合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全面推進教師管理信息化,提升教師管理的效率與水平。
二、準確把握教師管理信息化的核心任務
3.建立教師管理信息化體系。以教師系統為支撐,逐步實現教師系統與相關教育管理服務平臺的互通、銜接,建立健全覆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及廣大教師的互聯互通、安全可靠的教師管理信息化體系,為加快推進教師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
4.形成教師隊伍大數據。依托教師系統,實現各級各類教師信息的“伴隨式收集”,為每位教師建立電子檔案,建立統一高效、互聯互通、安全可靠的全國教師基礎信息庫;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教師系統及相關教育管理服務平臺生成的教師信息,形成教師隊伍大數據。完善相關制度,確立教師系統基礎信息地位,作為教師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數據來源。
5.優化教師工作決策。將教師隊伍大數據作為教師工作決策的基礎支撐和重要依據,進行多角度、多層面、多方位的關聯分析、融合利用,評價教師隊伍發展狀況、找準教師隊伍發展問題、研判教師隊伍發展趨勢、確定教師隊伍發展重點,提升教師工作決策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6.提升教師隊伍治理水平。積極推進教師系統及相關教育管理服務平臺與教師工作的深度融合,逐步推進教師管理方式重構、教師管理流程再造,實現教師管理過程精細化、治理工作精準化,優化教師管理核心工作,不斷提升教師管理服務水平。
三、切實落實教師管理信息化的重點工作
7.做好教師系統建設與管理。遵循“兩級建設、五級應用,分級管理、屬地運行,統一規劃、地方定制,及時更新、深度使用”原則,根據教育和教師工作實際需求,完善教師基礎信息庫,拓展教師業務管理功能。地方可依托教師系統,圍繞教師培養、教師培訓、教師資源配置和教師管理評價等工作,開發本地特色功能模塊,深入推進教師系統建設。各地要按照《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要求,緊扣“準”“新”“用”,認真做好教師信息采集、核準、更新工作,切實推進教師系統在教師隊伍建設工作中的應用,確保教師系統安全、有效、可持續運行。
8.支持教師精準培養。利用教師基礎信息庫,結合教育改革發展需求,分析、預測國家、區域、城鄉不同層面和不同類別教師的補充需求,為合理確定教師培養規模、學歷層次和學科專業結構等,為相關部門和高校制定招生計劃提供可靠依據。利用教師隊伍大數據,研究分析教師素質能力發展現狀,完善教師培養方案,為優化教師培養課程設置、開發教師培養資源、推進教師培養模式改革、跟蹤教師培養質量等提供有力支撐。
9.促進教師培訓專業化。利用教師基礎信息庫,分析各級各類教師培訓工作進展,為制定培訓規劃,督促培訓工作提供依據。利用教師隊伍大數據,分析教師培訓需求,為設計培訓項目、開發培訓課程、評估培訓質量等,提供有力支持。依托教師系統及相關教育管理服務平臺,推進教師培訓選學,為教師創造選擇培訓內容、資源、途徑和機構的機會,滿足教師個性化發展需求。利用教師系統教師培訓學分(學時)管理功能,推進教師培訓學分管理,提供學分申報、審核、認定、查詢一站式服務,推進培訓學分銀行建設,實現培訓學分的累積、轉換和應用。
10.優化教師資源配置。利用教師基礎信息庫,分析全國、區域、城鄉、校際等不同層面和各級各類教師的資源配置,深入研究教師的數量、學歷、職稱、學科、性別、年齡、工資待遇、流動等不同類別的信息,為優化教師編制配備、合理設置教師崗位、開展教師招聘補充、推進教師交流輪崗、加強教師待遇保障等提供基本依據。利用教師系統相關功能,改進教師調動管理,規范教師交流輪崗,推進城鄉教師交流。
11.改進教師管理服務。利用教師系統,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職稱評聘、評優評先、考核評價和項目申報等工作提供信息和管理服務,實現教師信息“一次生成、多方復用,一庫管理、互認共享”,切實提升教師管理評價工作的信息化程度,優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四、有效建立教師管理信息化的保障機制
12.強化組織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教師管理信息化的組織領導,將教師管理信息化作為推進教育信息化、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工作來抓。完善管理制度,加強統籌協調,整合相關部門力量,建立責權明確、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安排專人負責,為推進教師管理信息化提供人員保障。各級各類學校要明確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做好本校教師管理信息化的組織保障工作。
13.強化經費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大教師管理信息化投入力度,要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中統籌落實教師系統功能拓展、深入應用、運行維護等各項工作經費,落實人員培訓等隊伍建設經費,為推進教師管理信息化提供經費保障。
14.強化安全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高度重視網絡與教師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按照《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安全制度,明確安全責任,建立管理與技術雙重保障體系,確保信息安全和應用可靠。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安全威脅監測預警制度,做好教師工作相關系統的等級保護、風險評估等工作。
15.強化督查落實。要將教師管理信息化列入教師隊伍建設和教育信息化工作督查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督查考核機制,督促各地各校將教師管理信息化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附件: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教育部
2017年3月31日
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指導各地各校做好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教師系統)的管理工作,確保系統運行穩定、安全可靠、使用高效,更好地支持教師隊伍建設工作,根據國家相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系統管理遵循兩級建設、五級應用,分級管理、屬地運行,統一規劃、地方定制,及時更新、深度使用的原則。教育部建立國家級教師系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省級教師系統,兩級系統互聯互通,服務國家、省、市、縣、校等五級用戶,將統一要求與拓展定制相結合,既滿足國家宏觀管理需要,又適應各地工作實際,實現教師信息及時更新,推進教師系統與教師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教師系統包括國家級教師系統和省級教師系統;所指的管理內容包括教師系統的基礎信息管理和業務管理。
第四條 教師系統覆蓋學校范圍包括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高等學校等。
第五條 教師系統覆蓋人員范圍包括在編教職工和簽訂一年以上合同的教師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教職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教育部負責國家級教師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管理工作,統籌指導各地開展教師系統建設與應用工作。組織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師信息采集與應用工作,逐步實現高校教師相關平臺與國家級教師系統的對接融合。
第七條 教師系統實行屬地化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省級教師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管理。組織開展本省(區、市)幼兒園、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等各級各類學校教師信息采集工作,推進教師系統應用工作。高校附屬的幼兒園、中小學校教師信息采集工作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第八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教師系統管理責任分工,教師或人事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發展規劃部門負責教師信息與教育事業統計的對接,財務部門負責經費落實,教育信息化技術支持與服務部門負責技術支持和日常運維。
第九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教師系統專業隊伍建設和技術服務等工作,建立工作激勵機制,為系統建設與深度應用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將教師系統與教師隊伍建設和教育教學工作相結合,深入推進教師系統應用,不斷提升教師管理服務水平。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條 教育部提出教師核心信息指標,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此基礎上拓展定制本省(區、市)指標,確保指標科學、填報口徑統一。
第十二條 采用教育部統計用學校(機構)代碼,初始化并定期更新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代碼。學校(機構)設置發生變化,應盡快聯系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劃部門變更相關屬性信息,教師系統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 教師系統分別為國家、省、市、縣、校等五級用戶設立系統管理員、信息管理員和信息查詢員賬號。系統管理員負責管理本級用戶及下級系統管理員的賬號權限和賬號密碼等;信息管理員負責管理本級及下級單位教師信息錄入、審核和上報工作,開展系統應用的管理服務工作;信息查詢員可查詢本級及下級單位教師基礎信息及相關統計信息。學校系統管理員可根據需要,為本校教師創建賬號。
第十四條 系統管理員、信息管理員和信息查詢員賬號嚴格實行實名制管理,要按照相關要求,做好CA證書使用工作。各地各校要建立相應制度,明確賬號管理流程,規范賬號使用行為,嚴格賬號權限,不得超業務范圍配置權限。嚴控三類賬號數量,各地各校系統管理員賬號不超過1個。
第十五條 各地各校用戶賬號按流程逐級分發至相應用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要求,逐步實現利用“應用支撐服務平臺”創建和管理賬號。系統管理員按要求做好權限分配的技術操作。
第十六條 教師信息采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學校管理員或教師本人錄入。為確保信息準確,教師考核結果、待遇、師德和專業技術職務等信息應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填報。學校如果已經具有相關信息平臺,在采集指標相對應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批量導入等數據互通方式進行采集。
第十七條 教師要客觀真實填報由個人提交的相關信息。學校負責審核本校教師信息,建立集體審核、校長負責機制,確保教師信息準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學校上報教師信息進行審核,要通過隨機抽查學校、隨機抽查教師、通報抽查結果等方式,確保教師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對未能通過身份證、查重等校驗的問題數據,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核查、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數據更新頻次提出明確要求,加快實現教師信息“伴隨式收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須確保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教師信息全面更新工作,9月底之前完成本年度上半年教師信息全面更新工作。
第十九條 教師信息如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新信息添加可由教師本人操作,按程序審核確認。變更已有信息需由學校信息管理員提出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變更。
第二十條 完善教師系統信息管理功能,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增強信息統計分析功能,拓展信息管理服務范圍。為高等學校等教職工人數較多的學校,增加二級部門信息管理等功能。
第四章 業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新教師辦理入職手續后,學校應及時為其注冊建立電子檔案,按程序完成信息采集、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做好教師變動管理,對長時間不在崗、離職、離退休等情況的教師,學校信息管理員應及時對其在職情況進行變更。
第二十三條 教師調動管理,通過教師調動功能模塊實現。由調入學校發起申請,依次經調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調出學校、調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調取電子檔案。如教師調動屬于交流輪崗,則按第二十四條要求進行操作。
第二十四條 教師交流輪崗管理,通過交流輪崗功能模塊實現。對不變更人事關系的交流輪崗,由派出學校發起申請,經派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完成。對變更人事關系的交流輪崗,由派出學校發起申請,依次經派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完成。
第二十五條 教師培訓學分(學時)管理,通過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功能模塊實現。培訓學分(學時)實行分級管理,遵循錄入計劃、提交結果、確認學分流程實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錄入本級培訓項目及培訓承辦機構,生成培訓計劃;培訓承辦機構按要求將參訓教師培訓結果提交至系統;項目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培訓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培訓學分。國家級教師培訓項目培訓學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本省學時學分轉化規則進行確認。校本研修計劃錄入及培訓學分確認、教師自主研修學分確認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充分利用教師系統信息,按照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流程,便捷有效實現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將根據各地統一需求,國家級教師系統將進一步開發教師業務管理功能。省級教師系統要根據教師管理信息化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重點圍繞教師培訓選學、教師資源配置、教師職稱評聘、評優評先和考核評價等教師業務工作,開發特色管理功能模塊,優化教師治理,推進教師系統與教師工作的深度融合,切實用好教師系統,同時,以深度應用推進教師信息及時更新。
第五章 信息應用
第二十八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教師信息的研究分析工作,評價現狀、找準問題、研判趨勢、確定重點,提升教師工作決策水平。
第二十九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教師信息分析報告制度,定期發布教師隊伍建設報告,展示教師工作成效,增進社會了解,爭取各方支持。
第三十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確立教師系統基礎信息地位,作為教師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數據來源,有效利用教師基礎信息庫,為教師管理評價工作提供信息服務,實現教師信息“一次生成、多方復用,一庫管理、互認共享”。
第三十一條 堅持分級有序開放的原則,推進教師系統信息共享。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信息共享使用制度,明確共享信息的范圍,對共享信息的申請、審核、使用等進行全流程規范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逐步實現教師系統與相關教育管理服務平臺的互通、銜接,有效整合相關教師信息,建立教師隊伍大數據,支持教師系統在更廣層面的應用,建立教師系統可持續發展機制。
第六章 運維管理
第三十三條 教育信息化技術支持與服務部門在教師管理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教師系統的運維工作,做好網絡、硬件設備、操作系統、數據庫、中間件、工具軟件等基礎支撐平臺和教師系統軟件的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教育信息化技術支持與服務部門要安排數量足夠和素質過硬的網絡、硬件、操作系統、數據庫等技術運維人員,明確職責,細化任務,確保系統運行安全穩定、應用順暢。
第三十五條 教育信息化技術支持與服務部門要做好對教師系統相關運維人員的督查考核和績效評估工作,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教育信息化技術支持與服務部門教師系統運維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做好教師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工作,落實相應安全保障措施,定期開展測評。
第三十七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建立教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教師信息采集、處理、存儲、使用全過程管理,明確分工、責任到人,確保信息安全。加強安全教育,提升信息安全意識與防護技能。加強各級各類賬號密碼管理,落實相關責任人的安全保密責任。
第三十八條 教育信息化部門要做好教師系統技術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安全技術支撐體系,加強安全保障隊伍建設,明確安全工作分工,落實安全責任主體,確保系統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信息化部門要做好風險評估,加強安全威脅監測,制定預案,建立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