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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全文如下: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全國教育大會精神,緊緊圍繞確保教育優先發展、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充分發揮教育督導作用,不斷提高教育督導質量和水平,為大力實施“三高四新”戰略、奮力建設現代化新湖南作出貢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廳字〔2020〕1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教育督導管理體制
(一)完善教育督導機構設置。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工作,審議教育督導總體規劃和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教育督導重大問題,發布重大教育督導報告,聘任兼職督學。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由分管教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協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書長和省教育廳廳長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包括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宗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審計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體育局、團省委等部門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各市州、縣市區結合當地實際,比照上述做法,明確教育督導委員會組成人員。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簡稱政府教育督導辦)設在教育行政部門,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依法組織實施督政、督學、評估監測等教育督導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總督學、副總督學,明確專門的機構,負責具體工作落實。總督學屬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兼任政府教育督導辦主任,在同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強化各級政府教育督導職能,理順管理體制,健全機構設置,創新工作機制,充實教育督導力量,確保教育督導機構獨立行使職能。
(二)全面落實教育督導職能。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嚴格依照《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法規,強化督政、督學、評估監測職能,重在發現問題、診斷問題、督促整改,確保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落地生根。
(三)充分發揮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作用。健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工作規程,明晰成員單位職責,建立溝通聯絡機制,形成統一協調、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成員單位要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職責,安排專門人員負責聯系教育督導工作。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要履行應盡職責,按照統一安排,積極參加督導。
(四)強化對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指導。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完善對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加強對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和管理。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須在年初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重大事項、督導結果等須及時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二、優化教育督導運行機制
(五)加強對各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體系,定期開展督導評價工作。重點督導評價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教育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教育突出問題,主要包括辦學標準執行、教育投入落實和經費管理、教師編制待遇、教育扶貧和重大教育工程項目實施、安全穩定維護等情況。構建對各級政府的分級教育督導機制。省級教育督導機構依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完善市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和縣級教育工作兩項督導評估考核實施辦法,重點對市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進行督導評價;省、市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市級為主督導、省級抽查認定的原則對縣級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價;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相關教育職責進行督導評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需要組織教育熱點難點問題和重點工作專項督導,視情況指派督學開展隨訪督導。
(六)加強對學校的督導。完善各類學校督導評估制度, 對學校開展經常性督導,引導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重點督導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情況,主要包括落實黨的全面領導、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以及黨建帶團建隊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依法治校辦學以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師德師風、資源配置、教育收費、安全穩定等情況。建立依據國家標準、分級分類組織實施的學校督導工作機制。省級教 育督導機構依據國家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各類學校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指導全省學校督導工作,重點對髙等學校進行督導,根據需要開展專項督導;市、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和屬地原則及有關規定對中小學、幼兒園進行督導。完善督學責任區制度,落實常態督導,實現中小學校、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全覆蓋,督促學校規范辦學行為。原則上,學校校(園)長在一個任期結束時,要接受一次綜合督導。完善學校內部督導制度,指導學校健全自我督導體系,優化學校內部治理。各地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全方位督導。
(七)加強和改進教育評估監測。建立由教育督導機構統一歸口管理、多方參與的教育評估監測機制,引導督促學校遵循教育規律,聚焦教育教學質量,為改善教育管理、優化教育決策、指導教育工作提供科學依據。省級教育督導機構依據國家標準建立健全各類教育評估監測指標體系,指導全省教育評估監測工作,根據需要開展各類教育評估監測;市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督促、指導、協調所轄縣市區教育評估監測實施工作;縣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承擔教育評估監測的信息報送、組織、宣傳、培訓等工作。市、縣級教育督導機構可根據需要自主開展教育評估監測。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評估監測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工作。
(八)改進教育督導方式方法。堅持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相結合、過程性督導與結果性督導相結合、日常督導與隨機督導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網絡督導與實地督導相結合,科學運用“雙隨機”方式,不斷提高教育督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統籌管理,科學制定督導計劃,嚴格控制督導活動數量和頻次,避免多頭督導、重復督導,切實減輕基層、學校和教師負擔。
三、健全教育督導結果運用機制
(九)完善報告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完成教育督導工作后,均要及時形成教育督導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在政府門戶網站、報刊、廣播電視、官方公眾號、微博等載體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十)規范反饋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采取召開反饋會、下達書面通知等形式,及時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逐項反饋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十一)強化整改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建立被督導單位的問題清單,實行拉條掛賬、銷號辦理。對整改不到位、不及時的被督導單位,要發督辦單,限期整改。被督導單位要對照教育督導機構反饋的問題,舉一反三,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全面進行整改,及時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整改情況并向社會公布。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
(十二)健全復查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建立被督導事項“回頭看”機制,針對上級和本級督導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通過跟蹤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及時進行復查, 防止問題反彈,杜絕虛假整改。
(十三)落實激勵制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教育督導結果作為政策支持、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參考因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教育督導結果優秀的被督導單位及有關負責人進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資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傾斜。組織人事部門在領導干部考核、任免、獎懲中要注意了解教育督導結果及整改情況。績效考核部門將同級教育督導機構對下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結果,作為對下級政府進行績效考核的重要方面。
(十四)嚴肅約談制度。對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 辦學行為不規范,教育教學質量下降,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問題性質,視情節輕重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時要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要求,作出書面記錄。約談書面記錄報送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備案,作為約談對象政績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十五)建立通報制度。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將教育督導結果、工作表現和整改情況通報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建議其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十六)壓實問責制度。對年度目標任務未完成、履行教育職責評價不合格,阻撓、干擾和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的被督導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于民辦學校存在此類情況的,責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學校撤換相關負責人。對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群眾反映強烈,因履行教育職責嚴重失職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拒不執行教育督導機構整改決定,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的被督導單位,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于民辦學校存在此類情況的,審批部門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督學在督導過程中,發現違法辦學、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師及學校合法權益、教師師德失范等違法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問責和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完善教育督導隊伍建設機制
(十七)充實教育督導力量。各級政府要綜合考慮當地學校數、學生數、地理因素、交通條件、工作任務等因素, 建設一支數量充足、專兼結合、業務精湛的督學隊伍。原則 上,各地督學按與學校數1:5的比例配備。專職督學的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中,縣級專職督學的比例不低于30%,原則上不高于三分之一,確保督學責任區工作正常開展。各地要按照《教育督導條例》規定,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好專職督學,可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干部和校長、教師、專家中聘用一批兼職督學,專門從事督政和督學工作,保證督學隊伍相對穩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配齊配強教育督導專職工作人員,確保教育督導機構有效履行職責;要整合教育科研機構和其他相關資源,為教育督導機構開展工作提供專業支撐。
(十八)提高督學專業化水平。完善督學培訓機制,制定培訓規劃,將督學培訓納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師培訓計劃,定期開展新任督學崗前培訓和督學崗位能力提升培訓,支持督學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和交流,提升督學隊伍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完善督學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辦法,符合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基本條件的專兼職督學參加中小學教師系列職稱評審時,其督學工作量和成果視同教學工作量和成果。探索設立督學專業技術等級序列。對認真履職、成效顯著的督學,以適當方式予以獎勵,激發督學的工作主動性積極性。
(十九)嚴格教育督導隊伍管理監督。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督促教育督導人員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廉政紀律和工作紀律,恪守職業操守,做到依法督導、依紀督導、文明督導。健全教育督導崗位責任追究機制,對督學的違紀違規行為,要認真查實,嚴肅處理。嚴格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完善督學選聘標準,健全督學遴選程序,建立督學退出機制。公開掛牌督學的聯系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五、落實教育督導保障機制
(二十)加強教育督導法治建設。各地要根據教育督導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積極研究制定配套法規政策。強化程序意識,細化工作規范,完善督導流程,使教育督導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十一)切實落實教育督導條件保障。各級政府應將教育督導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教育督導機構統籌使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按規定制定具體辦法,分類明確相應標準,妥善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人員尤其是兼職督學因教育督導工作產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各級政府要在辦公用房、設備等方面,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證教育督導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二十二)加快教育督導信息化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教育督導信息化建設納入教育信息化建設規劃,促進教育督導與信息化的深度融合,逐步形成由現代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支撐的智能化督導體系,提高教育督導的信息化、科學化水平。
(二十三)加強教育督導研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采取多種方式,重點支持有關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持續開展教育督導研究,培養壯大教育督導研究力量。有關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要圍繞教育督導領域重大問題,系統開展深入研究,提出改進完善建議,加強政策儲備。
六、工作要求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意義,以完善管理體制、優化運行機制、強化結果運用為突破口,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切實抓好工作落實,確保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蓋、運轉高效、 結果權威、問責有力的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
(二十五)加強督導檢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 要加強對中央意見和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落實情況要作為對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落實工作成效顯著的責任單位及負責人,按照規定予以表彰;對落實不到位的責任單位及負責人,依法依規嚴肅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