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guī)則(試行)
發(fā)布:系統(tǒng)管理員 來源:未知 日期:2024-03-06 閱讀次數(shù):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關于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堅持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會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會決議,依法依規(guī)行使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圍繞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不斷提升學校人才培養(yǎng)質(zhì)量,扎實推進學校高質(zhì)量發(fā)展。
二、議事決策范圍
第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會會議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1.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yǎng)、校園建設等學校發(fā)展的重要工作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學校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guī)章制度等。
2.學校內(nèi)部教育教學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方案。
3.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教師等人才的培養(yǎng)、招聘、使用、管理、服務和職稱評審、獎懲等相關工作。
4.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年度追加預算, 50萬元以上大額度支出,超預算5萬元以上的資金追加和調(diào)動使用。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jiān)督的有關事項。
5.國家和省市縣(區(qū))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nèi)國(境)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作項目、重要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等學校重大項目的設立和安排方案。
6.學校重要資產(chǎn)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chǎn)授權使用方案。
7.學校教育教學評價、審議、評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8.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的市級及以上表彰推薦和全校性表彰。
9.校園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10.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11.校長認為需要提交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12.黨委會認為需要先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1.執(zhí)行學校黨委會會議決定或決議事項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
2.加強教師等各類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的有關事項。
3.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與教師以及內(nèi)部其他工作人員訂立、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有關事項。
4.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加強學生德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校思政課教學質(zhì)量、深化課程思政改革等具體措施。學校文化活動和科學普及活動的組織開展、文明校園建設等有關事項。
5.教師隊伍建設、學科建設、課程建設、教材選用使用、校園文化建設等學校內(nèi)涵發(fā)展的實施計劃、規(guī)章制度。
6.學校招生和學生學籍管理等有關事項。
7.學校安全穩(wěn)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有關事項。
8.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教育教學研究,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的有關事項。
9.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與社會、家庭聯(lián)系的有關事項。
10.支持群團組織開展工作,依法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的有關事項。
11.按規(guī)定需要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三、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一般應當定期召開(具體召開頻次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遇有重要情況經(jīng)校長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校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shù)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在會前向校長請假。根據(jù)議題需要,與黨委書記溝通后,可邀請黨委班子成員參加。議題相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教師代表列席。列席人員由校長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無重大情況不臨時動議議題。集體決定重要事項前,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重要議題校長應當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通過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第十條 會議實行一事一議制度。出席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所研究議題的分管領導必須到會,特殊情況未能參會時,會前須有明確意見。校長應當最后表態(tài)。
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校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fā)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可由校長與分管校領導共同商議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校長辦公會議通報。
第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nèi)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guī)定。
四、議定事項執(zhí)行與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問題、表決的形式和通過的決議,均應如實記錄,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會議紀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圍內(nèi)公布,并確保落實。
第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執(zhí)行情況應當及時向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匯報。明確由有關部門負責的,由校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辦。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相關部門和個人應當及時執(zhí)行;對執(zhí)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問責追責;決策執(zhí)行過程中需作出重大調(diào)整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第九條規(guī)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
五、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則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有關會務等具體工作由校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則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關于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堅持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會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會決議,依法依規(guī)行使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圍繞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不斷提升學校人才培養(yǎng)質(zhì)量,扎實推進學校高質(zhì)量發(fā)展。
二、議事決策范圍
第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會會議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1.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yǎng)、校園建設等學校發(fā)展的重要工作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學校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guī)章制度等。
2.學校內(nèi)部教育教學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方案。
3.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教師等人才的培養(yǎng)、招聘、使用、管理、服務和職稱評審、獎懲等相關工作。
4.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年度追加預算, 50萬元以上大額度支出,超預算5萬元以上的資金追加和調(diào)動使用。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jiān)督的有關事項。
5.國家和省市縣(區(qū))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nèi)國(境)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作項目、重要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等學校重大項目的設立和安排方案。
6.學校重要資產(chǎn)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chǎn)授權使用方案。
7.學校教育教學評價、審議、評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8.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的市級及以上表彰推薦和全校性表彰。
9.校園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10.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11.校長認為需要提交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12.黨委會認為需要先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1.執(zhí)行學校黨委會會議決定或決議事項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
2.加強教師等各類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的有關事項。
3.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與教師以及內(nèi)部其他工作人員訂立、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有關事項。
4.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加強學生德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校思政課教學質(zhì)量、深化課程思政改革等具體措施。學校文化活動和科學普及活動的組織開展、文明校園建設等有關事項。
5.教師隊伍建設、學科建設、課程建設、教材選用使用、校園文化建設等學校內(nèi)涵發(fā)展的實施計劃、規(guī)章制度。
6.學校招生和學生學籍管理等有關事項。
7.學校安全穩(wěn)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有關事項。
8.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教育教學研究,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的有關事項。
9.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與社會、家庭聯(lián)系的有關事項。
10.支持群團組織開展工作,依法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的有關事項。
11.按規(guī)定需要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三、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一般應當定期召開(具體召開頻次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遇有重要情況經(jīng)校長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校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shù)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在會前向校長請假。根據(jù)議題需要,與黨委書記溝通后,可邀請黨委班子成員參加。議題相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教師代表列席。列席人員由校長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無重大情況不臨時動議議題。集體決定重要事項前,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重要議題校長應當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通過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第十條 會議實行一事一議制度。出席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所研究議題的分管領導必須到會,特殊情況未能參會時,會前須有明確意見。校長應當最后表態(tài)。
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校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fā)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可由校長與分管校領導共同商議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校長辦公會議通報。
第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nèi)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guī)定。
四、議定事項執(zhí)行與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問題、表決的形式和通過的決議,均應如實記錄,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會議紀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圍內(nèi)公布,并確保落實。
第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執(zhí)行情況應當及時向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匯報。明確由有關部門負責的,由校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辦。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相關部門和個人應當及時執(zhí)行;對執(zhí)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問責追責;決策執(zhí)行過程中需作出重大調(diào)整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第九條規(guī)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
五、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則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有關會務等具體工作由校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則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