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黨委書記和校長定期溝通制度(試行)
發布:系統管理員 來源:未知 日期:2024-03-06 閱讀次數:1403
第一條 黨委書記和校長要及時交流思想、工作情況,帶頭維護班子團結。采取黨委書記、校長溝通會或定期議事等形式,對擬提交黨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進行充分醞釀。
第二條 黨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黨委書記、校長應當會前聽取對方意見,意見不一致的,原則上應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三條 黨委書記和校長溝通可通過會議形式進行,會議不對事項進行決策,一般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由黨委辦公室協調對接,視情邀請副書記、副校長、紀檢書記等參加,黨委書記、校長也可指定相關人員列席。黨委書記、校長原則上每周溝通不少于1次,對涉及學校突發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級交辦重要事項等隨時溝通會商。
第四條 同一議題涉及兩名及以上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分管的,應提前在相關領導之間溝通醞釀,一般形成一致意見后提出。上會研究的議題,如相關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因故缺席,應提前聽取意見,并由會議主持人向與會人員通報情況。
第五條 在學校黨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執行過程中,黨委書記和校長要及時掌握情況,加強溝通協調,就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進行交流,積極研究解決。
第六條 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應當經常溝通情況、協調工作。黨委書記、校長要發揚民主,充分聽取和尊重班子成員的意見,支持他們工作。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對職責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協調配合,努力營造團結共事的和諧氛圍。
第七條 黨委書記和校長、班子成員溝通機制落實情況,作為述職評議考核、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本制度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第二條 黨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黨委書記、校長應當會前聽取對方意見,意見不一致的,原則上應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三條 黨委書記和校長溝通可通過會議形式進行,會議不對事項進行決策,一般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由黨委辦公室協調對接,視情邀請副書記、副校長、紀檢書記等參加,黨委書記、校長也可指定相關人員列席。黨委書記、校長原則上每周溝通不少于1次,對涉及學校突發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級交辦重要事項等隨時溝通會商。
第四條 同一議題涉及兩名及以上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分管的,應提前在相關領導之間溝通醞釀,一般形成一致意見后提出。上會研究的議題,如相關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因故缺席,應提前聽取意見,并由會議主持人向與會人員通報情況。
第五條 在學校黨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執行過程中,黨委書記和校長要及時掌握情況,加強溝通協調,就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進行交流,積極研究解決。
第六條 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應當經常溝通情況、協調工作。黨委書記、校長要發揚民主,充分聽取和尊重班子成員的意見,支持他們工作。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對職責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協調配合,努力營造團結共事的和諧氛圍。
第七條 黨委書記和校長、班子成員溝通機制落實情況,作為述職評議考核、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本制度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