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紀委,各市州委組織部、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各市州監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機關各單位紀檢組(紀委)、監察室(處),省紀委、省監察廳各派駐機構,省直紀工委,省委教育紀工委,各高等院校紀委,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紀委:
為深入推進省委、省政府關于“穩增長、促和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進一步強化機關干部的服務意識、效率意識和廉政意識,改進機關作風,樹立機關工作人員良好形象,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直工委、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改進機關作風的暫行規定》。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落實。
2012年9月13日
《關于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 改進機關作風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機關干部的服務意識、效率意識和廉政意識,改進機關作風,樹立機關工作人員的良好形象,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含工勤人員)。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上班時間炒股、玩電子游戲、打牌、下棋、打麻將、出入休閑娛樂場所等;
(二)工作中刁難或以粗暴方式對待服務對象;
(三) 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工作事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頂著不辦或超過規定時限辦結;
(四)工作日中餐飲酒;
(五)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曠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六)索取、收受服務對象財物,或者接受服務對象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活動,或者在服務對象處報銷費用;
(七)酒后駕車;
(八)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影響機關形象的行為。
第四條 有本規定第三條第(一)至(五)項和第(八)項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崗位、停職檢查處理;情節嚴重的,引咎辭職或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辭退處理。涉嫌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有本規定第三條第(六)和(七)項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職,再視情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本規定第三條第(四)項所列情形,不包括涉省外或重要招商引資項目洽談活動的公務接待。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條 引咎辭職和受到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崗位、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稱職以上等次。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在作出決定前還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 各機關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及時予以糾正、處理。
各機關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組織人事部門和機關黨委(黨總支、黨支部)具體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七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黨的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作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本地區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和監督,不定期地進行巡查。巡查時可視情邀請新聞媒體、“兩代表一委員”或其他監督人員一同參加。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在追究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有關規定,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中共湖南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湖南省監察廳、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工作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