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方案(試行) |
2006-9-4 9:45 |
湘政教督[2004]2號 |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的通知》(湘政發[2004]14號)精神,為督促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認真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職責,促進縣域范圍內各級各類教育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導評估范圍與對象 督導評估范圍包括全省所有縣、縣級市、市轄區及其他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督導評估的對象是上述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的人民政府。 二、督導評估內容與要求 督導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職責、教育投入0辦學條件、教師隊伍建設、教育管理、教育發展水平。同時繼續將“普九’’鞏固提高的情況作為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根據上述內容制訂評估指標體系,下設3個一級指標,9個二級指標,28個三級指標。根據三類地區的實際,分別提出不同的要求,確定不同的標準,并另行制訂評估細則。具體評估標準見《湖南省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附件1)。 三、督導評估方法與程序 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牽頭組織實施。基本程序如下: 1、縣級自評。縣級人民政府依照督導評估方案每年進行自評,評估結果分別報省、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2、市級初評。每年根據縣級人民政府自評報告,市州人民政府組織市州督學與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和初評。初評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3、省級督導評估。根據初評材料,省人民政府組織省督學與有關部門負責人分期分批對縣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內的教育工作至少督導評估一次。 四、督導評估結果認定 l、按各類地區的督導評估標準,評定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評估標準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無一項一票否決指標者為優秀;評估標準分在80分(含80分)一89分,且無一項一票否決指標者為良好;評估標準分在70分(含70分)一79分,且無一項一票否決指標者為合格;70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2、督導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考核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教育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 3、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縣(市、區),報省政府審定,可評為教育工作先進縣,并給予獎勵。 4、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市、區),報省政府審定,給予通報批評。 5、對教育水平滑坡、問題突出的縣(市、區),要求認真整改,并適時組織復查;對問題嚴重的,報省政府審定,視情況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 6、督導評估結果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并向所屬市州委、市州政府通報,并采用適當方式公布。 五、本方案的解釋權歸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2004年6月27日 附件:1、湖南省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 2、湖南省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計分辦法(試行) 附件下載 全省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根據社會與經濟的發展水平劃分為三類地區:第一類地區指城鎮人口占50%以上的城市區或財政供養人口人均可用財力達到15000元以上的縣(市、區),同時考慮基礎教育的發展水平;第三類地區指國家級和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第二類地區指其他縣(市、區)。三類地區的確定由市州初定,于2004年7月底前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商有關部門審定后再通知各地。 為增強評估工作的實效,各市州應商所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各縣(市、區)接受省督導評估的時間,并制定本市州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本屆任期內分年度督導評估的指導性計劃,省里綜合各市州計劃后,將各縣(市、區)接受督導評估的時間以適當方式向全省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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