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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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學生數學競賽條例(試行)
一、總則
1、 為貫徹中國科協制定的“全國性五項學科競賽條例”,特制定本條例。
2、 全國中學生數學競賽是經教育部批準,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青少年科技中心主管,中國數學會主辦的面向全國中學生的數學系列活動,包括:全國高中數學聯賽(每年10月中旬)、中國數學奧林匹克(全國中學生數學冬令營)(每年1月)、國家集訓隊的選拔工作(每年3月)和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每年7月)。
3、 全國中學生數學競賽旨在提高中學生學習數學的興趣,推動數學課外活動的廣泛開展,促進數學課內與課外教育的結合,為對數學有興趣且學有余力的在校學生提供進一步提高的機會,為數學教育改革尤其是課程改革提供新的思路,為發現、培養和選拔一批數學人才,為參加國際數學奧林匹克做準備。
4、 作為一項面向中學生的數學競賽和科普活動,全國中學生數學競賽堅持“在普及的基礎上不斷提高”和“精簡節約,自愿參加”的原則。活動在課余時間進行,不搞層層選拔,不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全國高中數學聯賽第一試的內容不超出現行的高中數學教學大綱,其他競賽的內容參照國際數學奧林匹克的要求進行。
二、組織
5、 全國中學生數學競賽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青少年科技中心主管,中國數學會主辦。
6、 中國數學會下設普及工作委員會,負責全國高中數學聯賽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等相關事宜;下設奧林匹克委員會,負責中國數學奧林匹克(全國中學生數學冬令營)、國家集訓隊選拔及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等各項事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數學會(受地方科協領導,與中國數學會只是業務上的指導關系)相應有下設的普及工作委員會或數學競賽委員會。
7、 中國數學會普及工作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并設專家組,其中委員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數學會普及工作委員會或數學競賽委員會的負責人。中國數學會普及工作委員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全國性的工作會議。
8、 中國數學會奧林匹克委員會由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三、競賽
9、 全國性數學競賽活動可由主辦單位組織,也可由主辦單位委托其他單位承辦。受主辦單位委托負責某次競賽活動的單位稱為承辦單位。主辦單位的職責是負責全國性競賽的命題、組織、評判、成績認定、獎懲、承辦單位選定等工作。
10、 全國高中數學聯賽及其相關活動以省、市、自治區為單位組成省級賽區。省級賽區內的競賽事宜由賽區相應機構負責。省級賽區必須選派一名負責人負責競賽事宜,此人為第一責任人。
11、 省級賽區的職責是:根據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的要求組織報名、認定報名資格、發放競賽通知和分發考題;接受主辦單位寄送的賽題并對其保密;根據需要設立考場;任命各考場的負責人;根據規則組織競賽,并保證賽場的秩序;收集競賽答卷并根據主辦單位給定的評分標準判定成績;對一等獎提出初評意見并確定二等獎獲獎名單;將競賽結果按主辦單位要求上報。
12、 參加中國數學奧林匹克(全國中學生數學冬令營)的選手資格由中國數學會普及工作委員會根據聯賽成績選拔審定。國家集訓隊隊員資格由中國數學會奧林匹克委員會根據冬令營的成績選拔審定。國家隊隊員資格由中國數學會奧林匹克委員會根據國家集訓隊的成績選拔審定。
四、命題
13、 全國中學生數學競賽的大綱由主辦單位確定并予以公布。
14、 命題工作可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承擔,也可以征集試題,最后由主辦單位審定。
15、 在命題和賽題的發放過程中,所有相關的人必須嚴格保密,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
五、成績評定與證書發放
16、 競賽的成績判定方法、得獎標準及人數由主辦單位確定。
17、 全國中學生數學冬令營的獲獎證書和全國高中數學聯賽一等獎證書由主管單位統一設計和印制并由主管單位和主辦單位職能機構共同頒發。聯賽二、三等獎證書由主辦單位統一設計、印制和頒發。
六、監督
18、 競賽和命題過程實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競賽,當事人不得參與命題和考場監考。
19、 競賽組織者必須公示競賽的結果。
20、 競賽的組織者和競賽的參加者均應遵守競賽規則,且均應受到監督:
1) 主辦單位的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和管理,承辦單位的工作由主辦單位監督和管理。
2) 省級賽區的工作由省科協和主辦單位監督和管理。
3) 省級賽區負責人由主辦單位和其所在單位監督和管理。
4) 省級賽區負責人對聯賽的事務負責并監督和管理所負責的賽區。
5)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對競賽的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并有權按照程序進行投訴。
七、懲罰
21、 被懲罰的行為包括:選手的違規、賽場工作人員的失職、省級競賽負責人的失職、組織機構的失職。
1)選手違規行為是指,在選手應獨立解題的場合:
(1)將不允許夾帶的物品帶入考場并經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當的方式提前得到競賽題目或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3)為其他選手提供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4)故意用各種途徑和介質將競賽答案帶入考場;
(5)不遵守賽場規定并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其他行為。
2)賽場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是指,在選手參加競賽時:
(1)發現選手有違規行為而不予制止也不上報;
(2)將競賽題目提前泄漏給選手;
(3)違規為選手提供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4)不按規定保存和上交競賽結果;
(5)更改選手的競賽結果;
(6)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行為。
3)省級賽區負責人的失職行為是指,在選手參加競賽時:
(1)發現選手有違規行為而不按規定懲罰;
(2)發現賽場工作人員有不規范行為而不制止且繼續聘用;
(3)提前將競賽題目及相關信息泄漏給單位或個人;
(4)更改選手的競賽結果或不按規定擅自更改選手的競賽成績;
(5)沒有按規定上報競賽結果;
(6)對于發現的違規或失職行為不向主辦單位報告。
4)省級組織機構的失職行為是指:
(1)競賽組織者中的成員提前將競賽題目及相關信息泄漏給單位或個人;
(2)不按規定擅自更改選手的競賽成績;
(3)沒有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上報主辦單位。
5)主辦單位的失職行為是指:
(1)競賽組織者中的成員提前將競賽題目及相關信息泄漏給單位或個人;
(2)競賽組織者中的成員在命題后為選手輔導;
(3)不按規定擅自更改選手的競賽成績;
(4)沒有按照規定將競賽結果和有關情況上報主管單位。
22、 對違規或失職行為的懲罰
1) 全國高中數學聯賽中發現選手有違規行為,取消該選手當年成績,情節嚴重的從次年算起禁賽兩年。
2) 在全國高中數學冬令營中發現選手有違規行為,取消該選手當年的成績,情節嚴重的從次年算起兩年內不得參加聯賽及冬令營。
3) 有失職行為的賽場工作人員將立刻失去監考者的資格,從次年算起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競賽相關的工作。
4) 有失職行為的省級賽區負責人,省數學會應立刻撤消其負責人資格,從次年算起兩年內不再聘任該職。
5) 發現省級賽區組織者集體失職,主辦單位有權建議該省數學會重新組織機構負責省級賽區事宜。
6) 主辦單位中的成員(包括命題者)如有違規,由主辦單位取消當事人參與競賽工作的資格。
7) 上述1-6舞弊行為均由相應的主辦單位記錄在案,同時上報主管單位備案。
8) 對于主辦單位的集體失職,主管單位除提出警告外,有權取消對該主辦單位的經費支持,并有權收回對主辦單位的授權。
9) 對于有事實根據的真實署名投訴,接受投訴者必須受理,并對其真實性展開調查。受理投訴的單位有義務為投訴人保密。受理投訴的單位將不予受理沒有事實根據的投訴。
10) 被處罰方可向其上一級單位或主辦單位申訴,主管單位為最終裁決單位。
八、經費
23、 中國數學會普及工作委員會和奧林匹克委員會每年的競賽活動經費除主管單位撥款外,將通過各種途徑自籌。
24、 參賽隊和參賽選手應交納的費用由主辦單位根據競賽成本核定。
九、條例的制定和修改,解釋
25、 本條例由中國數學會普及工作委員會和奧林匹克委員會負責起草和修改。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報上級主管單位。
26、 本條例經中國數學會、中國科協青少年部批準后實施。
27、 按本條例制定全國高中數學聯賽實施細則(試行)及中國數學奧林匹克實施細則(試行),經主管單位批準后同時實施。
28、 本條例由中國數學會普及工作委員會和奧林匹克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