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教職工或部門需要使用學校印章的,可至校辦公室(執中樓217)辦理。
2. 校印使用范圍
(1)以學校名義發出的公文、上報材料,協議等;
(2)以學校名義頒發的各種證書、聘書等;
(3)有關證明材料,如學生成績、在讀情況證明,教職工工作、收入證明等;
(4)補辦畢業證、檔案材料等證明;
(5)根據學習、工作需要,其他需要使用學校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3. 校印使用審批程序
4. 校長簽名章的使用
使用校長簽名章參照以上程序登記審批,請示校長本人授權或同意后方可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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