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食品安全校長責任制
發布:總務處 來源:未知 日期:2018-05-09 人氣:
為認真落實學校食品安全措施,保障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會,保持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食品衛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適用范圍及要求
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主要是指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加強教育,防治結合,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第一把手負總則,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落實”的原則。
二、成立組織機構
組 長:謝永紅
副組長:羅培基 李文昭
食品安全管理員:張立智
成 員:莫 暉 吳 卿 黃建良 李永強 吳 浩 李 釗 李慈香 彭 琳 年級組長 班主任
三、學校食堂與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
1.學校校長謝永紅為學校食堂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食堂工作的總務處主任為直接責任人。校領導應該把食品安全衛生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主管食堂人員對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及時責成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整改。
2.主管食堂人員在學校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全校行政、班主任為兼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3.班主任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證、無照商販出售的食品,不食來歷不明的食物。
4.學校食堂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才能營業,食堂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體檢合格后方能上崗。學校要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律知識的培訓。
5.發生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件,學校領導應立即到現場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6.對于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7.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追究校長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衛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