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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完善師德師風建設制度機制,規范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保障廣大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教育科研、教師培訓、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 對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處理種類和適用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人才計劃和項目申報等方面的資格。
是中共黨員的,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處分和其他處理的期限: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第六條 兩人及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在兩人及以上的共同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員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理:
(一)主動交代或改正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影響)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九條 教師主動交代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影響)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且未造成負面影響,經過批評教育后立即改正的,免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三章 違規行為及其適用的處理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其他處理、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宣揚封建迷信思想、歪理邪說和低級庸俗文化的;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的;
(五)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的;
(六)給學生布置懲罰性作業造成身心傷害的,或向家長轉嫁作業批改等非正常負擔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對學生考試成績進行公開排名,或按照名次安排座位的;
(八)不公平不公正對待學生,引發家校間、師生間矛盾沖突,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歧視、侮辱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正常批評教育與必要適當的教育懲戒除外),虐待、傷害學生的;
(十)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褻、性騷擾學生行為的;
(十一)將課后服務變為集體教學或集體補課,參與學校違規組織的成建制、非自愿的課后服務,強迫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課后服務的;
(十二)組織、推薦或誘導、變相強迫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培訓,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或培訓,參加“眾籌私教”“住家教師”等隱形變異違規培訓,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的;
(十三)巧立名目,違規收取組考費、試卷費、作業批改費、輔導費等,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搭餐或指定消費的;
(十四)違規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違規組織學生實習、研學實踐等,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的;
(十五)強迫、誘導、替代學生填報升學志愿或故意屏蔽陽光招生信息,向招生學校收取、索要與招生相關的費用,變相為招生學校介紹生源的;
(十六)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打擊報復他人的;
(十七)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的貴重禮品、有價證券、紅包禮金及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休閑等活動,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或報銷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的;
(十八)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或參與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出現泄密、舞弊、失職等行為的;
(十九)侵吞、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或有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二十)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四章 處理權限及程序
第十一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人才計劃和各類教研教改項目申報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五)對擔任學校行政領導職務的教師的處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有關單位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對教師給予處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充分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家長代表意見,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二)將認定的事實、擬給予的處理種類和處理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對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三)按照處理決定權限,給予處理、免予處理或者撤銷處理的決定;
(四)處理決定單位印發處理決定書,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處理決定書在送達教師本人和有關部門時,應嚴格執行送達制度;
(五)將處理決定書存入受處理教師的人事檔案和教師管理信息系統。受處理教師是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成員的,按照規定將處理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或單位。
第十三條 教師在接受調查處理期間,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或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暫停其工作。
第十四條 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復核、申訴。
第五章 處理結果使用
第十五條 受到取消資格處理或警告處分的,在受處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降低崗位等級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并根據違反職業道德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學校的人事關系和勞動關系。
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六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第十七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八條 實習或見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處分的,應定為實習或見習不合格,處分期內學校不得與其簽訂聘任合同。
第十九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清退或上繳。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謀取的獎勵、榮譽稱號,或在取得獎勵、榮譽稱號后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取消其相應的獎勵、榮譽稱號,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六章 處理解除
第二十條 教師在受處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理。
教師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
教師在受處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理期滿后自動解除。
第二十一條 處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職務、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七章 監督與問責
第二十二條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實施辦法宣傳、執行、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主動向社會公布監督方式,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師生和全社會的監督,不斷健全師德師風線索核查、處置與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所在學校須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主動挽回或消除影響,同時舉一反三進行自查自糾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反復出現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上級主管部門應責令學校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監管不到位;
(二)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排查發現不及時,從業查詢和從業禁止制度執行不到位;
(三)對已發現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理、拖延處理、推諉隱瞞;
(四)已作出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多發或因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及時修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和中小學除教師之外的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年3月31日